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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交通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Hunan Society of Transportation Engineering,缩写为HSTE。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本学会是党领导下的湖南省交通工程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性社团组织;是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城市建设、科研设计、高等院校、农机监理、财产保险和相关行业等交通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交通工程及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湖南省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和组织会员和我省交通工程及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营造适宜学术创新、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环境,促进交通工程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的创新、推广、普及和发展,促进交通工程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政府科学决策服务,推动我省交通事业的发展。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公路学会交通工程与信息化分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香路658号鑫远微中心2栋5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举办各种形式的交通工程及相关领域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年会等。普及交通工程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和经验,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

(二) 组织交通工程及相关领域课题的研究,评议、推广科技成果。

(三) 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或政府转移职能,承接交通工程及相关领域决策咨询、技术咨询、科技开发和项目评估、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技术文件的编制等技术服务工作。

(四) 举办或协助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工程专业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五) 加强同国内外交通工程及相关领域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交流,积极参加全国性的学术活动。

(六)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开展表彰活动,发现和举荐人才。

(七) 编辑出版交通工程及相关领域的科技资料和刊物。

(八) 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提供改善交通建设和交通管理的政策建议。

(九) 积极开展交通工程及相关领域科普活动。

(十) 为实施本学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自愿加入本学会的会员。

(二)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加入本学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拥护本学会章程,愿意加入本学会,履行会员义务;

2.具备中专学历、五年工作经验,或大专学历、三年工作经验,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交通工程及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

3.热心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相关负责人。

(二)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1.拥护本学会章程,愿意加入本学会,履行会员义务;

2.愿意支持、参加本学会学术和科技服务活动;

3.省内具有法人资格,与交通工程及相关领域学科相关且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团体。

第九条  入会程序和会员证颁发。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由本人填报入会申请表,经学会秘书处审核登记,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学会会员;

(二)团体(单位)会员入会程序:由团体(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单位基本情况和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经本学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三)团体会员中具备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的,由团体会员在入会申请表中注明个人会员人数,并附名单等基本情况,即成为本学会个人会员,可不再单独履行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四) 本学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由本学会颁发湖南省交通工程学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活动优先权;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含团体会员)如果二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经本学会秘书处通知提示后,仍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即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即被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学会的各项管理办法;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负责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七) 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代表参加,并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履行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

(四)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存款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湖南省科协和湖南省民政厅备案后实行。会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省科协审查批准、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30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