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电话:
0731-82197421
-
联系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书香路658号鑫远微中心2栋503室
手机微信扫一扫可以打开访问手机移动网页、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手机移动网页
为切实建立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充分发挥会员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增强学会的生命力和凝聚力,增强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团结广大会员和交通科技工作者,更好地贯彻执行“三服务一加强”的办会宗旨,更好地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技术创新、科普、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等活动,为广大会员提供形式多样、更加有效的服务,依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湖南省交通工程学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类别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二、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条件
凡在我省从事交通运输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个人,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觉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具有中专学历且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大专学历且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交通工程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条件
从事交通运输和交通安全管理事业,愿意支持并参加本会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的与交通工程学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三、会员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咨询、培训、科普等各类学术、技术交流等活动;
5、免费获得本会主办的《湖南省交通工程学会简讯》和相关科技期刊;
6、免费进入学会网站查阅学会活动的各种信息;
7、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以及学术会议交流,并提供有关学术会议论文集的下载服务;
8、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考察交流活动;
9、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根据本会理事候选人的条件和分配原则,推荐本单位的代表为理事候选人;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技术、展示、展览以及推广活动;
3、免费获赠本会主办的《湖南省交通工程学会简讯》等相关期刊;
4、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性、工程性和政策性等咨询服务;
5、申请本会协助举办技术交流、产品展示、成果鉴定和技术培训等活动;
6、进入湖南省交通工程学会网站免费查阅各种会员服务的信息;
7、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四、会员义务
(一)个人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开展的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3、按时缴纳会费;
4、向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5、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6、会员应遵守学会章程,会员职业道德公约和会员自律规范。
(二)团体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协助本会开展相关学术、技术和科普活动,动员和支持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撰写论文;
3、按时缴纳会费;
4、向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5、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入会与退会的程序及规定
1、个人会员需本人填报入会申请表,报本会按会员条件审查批准后,颁发会员证,成为本会会员。
2、申请“团体会员”,由单位直接向本会提出,并填写入会表格,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附上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单位简介和办公地址等材料一并交来本会,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下发入会通知书,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3、团体会员中具备个人会员条件的,由团体会员在入会申请表中注明个人会员人数,并附名单等基本情况,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可不再单独履行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4、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由本会颁发湖南省交通工程学会会员证。
5、会员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退会需填写申请表并报学会批准。
六、会籍管理
1、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日常管理和入会审核、发展工作;
2、本会的会员证遵循湖南省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学会统一编码。会员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到期更换,同时旧证书作废;
3、会员不按规定注册的,停止当年会籍;第二年注册的,应先补办上一年度的注册手续,否则不予注册,并继续停止会籍;
4、会员有退会的自由,正常退会应通知本会,按会员管理权限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有关证件;
5、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如两年不缴纳会费及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
6、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7、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取消其会籍,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个人会员如触犯刑律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将自动取消会籍;
9、本会网站或主办的刊物,每年公布一次注册的会员和除名的会员名单。
七、会费标准
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及本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如下:
1、个人会员
每届缴纳会费100元。
2、团体会员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年缴纳会费5000至10000元人民币。
常务理事单位年缴纳会费3000至5000元人民币
理事单位年缴纳会费1000至3000元人民币
一般团体会员单位年缴纳会费1000元人民币
对新入会的企业团体会员单位第一次缴纳会费10000元人民币,以后均参照以上标准缴纳。
对既是副理事长单位又是常务理事或理事的单位不重复收取,但应按上限缴纳。
八、本办法经本会七届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九、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